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与改善研究报告(4832字)
自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来,在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单位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现行绩效评价体系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存在诸如缺乏针对性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笼统、评价结果应用不足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也制约了团队管理的有效性。因此,本文将从绩效考核基础概念出发,深入分析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绩效考核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不足,在坚持公正客观、分级考核、突出重点的原则下,针对性提出细化绩效考核标准、科学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健全绩效考核工作办法等解决对策,以期促使绩效考核更好发挥激励和导向作用,优化和改善绩效考核体系。
一、绩效考核的概念、作用及原则
从词源学角度来看,“绩”指的是业绩,“效”指的是成效、效率,因此绩效考核是管理和评估组织成员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是衡量员工业绩的重要指标。目前常用的绩效考核方法有目标管理法、360度考核法、绩效指标法、平衡计分卡法等。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绩效考核对于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组织发展和激励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绩效评价已经成为人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杠杆,它可以促进任务的高效实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组织目标。同时,科学的考核结果也为人事管理奖惩、评优评先、选人用人提供了参考,提高了人事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为了促使绩效考核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客观,年龄、性别、职位和个人关系不应影响评估结果,同时还需建立考核结果申诉制度,纠正偏差,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工作实绩和德才兼备情况。二是坚持分级考核,针对不同岗位、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考核机制,避免“一刀切”。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对复杂多样的工作任务,绩效评估应突出重点,重点评估主要任务和关键任务,对于其他次要任务绩效考核可适当放宽。
二、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对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机关事业机构的绩效评估体系相对薄弱,该体系的实施起步较晚。绩效考核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三、缺少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一)考核标准比较笼统、考核指标针对性不强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绩效考核的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制定,但指标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实用性和科学性,定量评价内容不足。因此,既定的评价标准和条件过于简单,不能针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人员进行差异化的评价,而是使用统一的评价指标来衡量和评价,如果绩效评价的应用不科学,自然会影响组织行为的输出质量。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例,突出的问题是考核指标与各岗位民警的职责任务没有完全结合,导致执法岗位的绩效评价没有详细区分和细化“绩效”部分,也没有体现差异化评估,从而造成“多做或少做”“多做和少做没有区别”“表现不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
(二)考核目标设置不合理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衡量工作绩效的标准,合理的考核目标设置不仅可以帮助单位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还能够提高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但目前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其中,考核目标设置不合理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以交警部门为例,其绩效考核目标是由支队机关的主评部门结合省厅考评基础设定的。依据强制分布法,同一序列考核大队在重点违法查处任务上某月查处基数为“酒醉驾查处xx起”。虽然这一指标定位并不低,但是结合以往违法行为查处数,规模相对较大的大队所办理的酒醉驾案件可以达到xx起。然而,在民警数量相对较少、规模相对较小的大队绩效也被设置为xx起的任务基数,这可能会导致过重的工作任务基数,从而出现重业务轻管理、滥用执法权、钓鱼执法等问题。
(三)考核过程不公平
一是考核程序不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考核程序不规范是最为普遍的一个问题之一。部分单位出现不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过程透明性不足,从而导致考核过程不公平现象。以交警部门为例,其考核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考核流程不够透明,参与者难以获知评价内容和标准,也不能了解到考核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考核指标过于单一,主要以罚款数目为基础,过于注重执法纪律而缺乏对路面交通秩序的监管和维护;最后,评分标准不够统一,一些执法队伍容易因其工作地点而受到不同考核标准的影响,导致得分差异较大。
二是考核结果应用不充分
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由于客观因素(如体制机制、政策规定)影响,与奖惩挂钩不紧密,从而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此外,上级部门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往往采取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上级部门经常根据下属单位人数比例来分配优秀名额,这种行为容易出现各下属单位不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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