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宣讲:《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3次修订《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处分规定,这些**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处分规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七大类:一、政治类错误;二、组织、人事类错误;三、经济类错误;四、失职类错误;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15章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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