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第十八、九条)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补充说明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今天所讲的第十八条、十九条,是对上一期第十一条的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在本《条例》的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要严格按照这些情形的规定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决定的;但是,我们不排除有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即便对违纪党员按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了,但可能还是不够准确合理。这种特殊情况的案件怎么办呢?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中央纪委直接决定;二是由省(部)级纪委作出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而且此处特别标注是不包含副省级市纪委的。由此可见,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并不是任何层级都有权决定的,如果某个基层党组织认为对某名违纪党员的处分即便按照规定从轻或减轻了之后还是过重,那自己也不能随意减轻,而是要上报到所属省(部)级纪委来决定,且这个决定是要呈报中央纪委批准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一共有5类,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是最轻的。当某党员违犯**应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时,该党员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条件,已经是最轻的处分了,还怎么减呢?本条规定这种情况可免予**处分,但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在对违纪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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