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调研与思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市县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凝聚共识等职能,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需求和理论逻辑高度契合,对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市县政协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在基层载体的重要抓手和统一战线组织,是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其组织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的巨大包容性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发展格局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模式高度契合。
一、创新实践
第一,着眼于实现对全体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全覆盖,按照“不建机构建机制”的原则,在省市县乡建立四级政协工作召集人制度,重点探索将政协工作向乡镇延伸,解决基层政协工作盲区。目前,全省*个县(市、区)*个乡镇(街道)已全部建立住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合计*名,平均每个县(市、区)*名;落实将办公经费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的比率为94.27%。
第二,开展述职评议和综合考核,将市、县(市、区)党委抓政协党建的工作情况纳入党委书记述职评议与年度综合考核。其中,党的建设高质量考核分为三个方面十项内容,考核分值占比65%;*个省辖市市委书记在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中涉及加强政协党建工作的有关内容占比10%;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处室根据平时调研、视察及会议等所掌握的*个省辖市党委领导支持政协工作方面的情况占比25%。目前,*个省辖市党委落实比率为100%;*个县(市、区)党委落实比率为99.36%。在落实“两个全覆盖”上,*个省辖市政协和*个县(市、区)政协落实比率均为100%。
第三,加强基层政协委员履职工作平台建设。为真正实现市县政协深入乡镇、社区(村庄)服务基层治理,全省广泛建立了“委员之家”“委员工作室(站)”“委员联络站”等基层政协委员履职平台;探索在县级政协建立“有事好商量”协商平台,走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简便有效的协商,并依托该平台广泛性、常态化地开展协商。
二、存在的问题
在各级政协的共同努力下,基层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标A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市县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党建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亟待深入融合。第一,地方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协商共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未完全理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第二,基层党组织就党建抓党建,未将基层党建工作更好地嵌入基层协商共治体系,不能有效组织各主体就地直接民主议事、协商自治。第三,党建引领基层协商共治的责任落实机制、工作运行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基层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对于协商什么、怎样协商、如何落实等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尚缺乏对完成程度和效果优劣的考核量化标准。
(二)市县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空间边界有待明确。第一,市县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边界模糊。基层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政策规划尚未完善,基层治理中干什么、怎么干需要有周密规整的政策界定和边界的厘清,否则,可能导致政协的地位和角色发生变化,其政治合法性受到挑战。第二,基层政协委员结构不尽合理,政协参与的范围和活跃水平受到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新的社会阶层成员越来越多,但这一变化在基层政协委员构成中并未得到体现,一些行业代表在基层政协中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基层政协委员的结构比例不够协调,党政公务人员比例较大,弱势群体代表和一线工作者代表比例较小。因此,政协工作难以深入新兴阶层和特殊群体,基层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空间和积极性进一步受到限制。
(三)市县政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缺乏制度保障。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基层政协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在协商渠道、监督程序、提案流程、反馈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基层治理中可能存在流程泛化、方式僵化、公开性不足、范围有限、协商成果落实难等问题,消极性多于积极性、行政性多于民主性、随意性多于制度性等特点暴露出来。目前,对于乡镇(街道)一级设立政协组织并无明文规定,县级政协默认为是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近年来,从基层政协实际出发,一些地方虽然在乡镇(街道)设立政协组织,承接县级政协组织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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