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执行“三个区分开来”情况的调研报告
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独特的管理特点和发展模式。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存在着多个所有者,包括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外资等,这种所有制形式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经营方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纪检监察部门应将中央纪委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中。这意味着要明确区分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权益和职责,加强对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此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现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12名,其中集团公司纪委设书记1名、委员5名,直管部门纪委办公室,设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1名,配备专职纪检干部1名。集团公司四个下属分子公司设纪委,配备书记4名,设置纪检部门4个。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集团公司两级纪委始终能够做到聚焦主业主责,坚持挺纪在前。截至2023年6月,集团公司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共发现或收到问题线索23件,共处分33人,其中予以撤(免)职处分3人、予以警告或行政降级处分8人、暂缓提拔任用3人、通报批评9人、诫勉谈话处分8人,函询2人,工作约谈53人,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办理经济处罚共计2.9万元,切实履行了“监督执纪问责”的纪委工作职责,发挥了监督保障执行、起到了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执行“三个区分开来”中面临的困境
混合所有制企业在面临资本市场正向发展、国有和股东各方资产保值增值以及社会责任等现实情况下,对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找准位置、服务企业各项业务的发展比之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满足多样化投资主体的需求,要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多元化的要求。现阶段,**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在“三个区分开来”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误区。有关“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部分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存在一些误解和理解不到位的情况。他们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还没有能够做到理性对待,甚至有些人认为这些监督工作给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负担和障碍,处理了某些同志是对其脸上抹黑,影响其任内的成绩。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则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给生产经营者或员工带来了开脱责任和逃避问责的理由,所以会出现当其遇到可容问题时不愿去容错的情况,甚至会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的存在会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界限上存在盲区。**集团公司为混合所有制的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形式的股权和经营结构,这就导致“三个区分开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首先,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比如,经济形势的波动、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竞争态势的不断调整,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会导致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机遇和机遇,因此在对待“三个区分开来”的态度上也会有所差异。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的定性、分类、定级、处置等存在较大困难,导致纪检监察干部一时难以分辨和确认。**集团公司目前仍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文件标明哪些问题可以容,哪些问题不能容,容到什么程度等,目前仍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同时对容错的先决条件、界限和尺度较难准确把握,或者一旦出现纪检干部对容错的案件判断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置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使得纪检部门在开展容错案件查办时难以决定。
(三)执行上怕踩雷区。据了解,有些纪检干部责任及担当意识不足,在执行“三个区分开来”的过程中,担心承担责任。有人认为,执行容错机制时,问责风险较小,而容错却存在风险。他们担心为了容错而对别人放宽限度,一旦事后需要追责,就无法将责任区分出来。因此,人们可能会出现回避问题的现象,只是问一下便完事了。同时,实施容错纠错机制时,对于失误和错误要给予从轻处理或免责的情况,可能会导致领导、职工和群众的不理解。这种担心和不理解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传统的管理思维中,错误往往被视为不能容忍的,责任追究是必然的。而现在提出的容错机制却要求对失误和错误进行宽容和纠正,这一变化需要一定时间来消化和接受。被误解为“官官相护”“相互包庇”“纵容”犯错误的同志,形成舆论压力,甚至有些职工群众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担当、不作为,不能保持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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