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常见6类质量问题及5条改进措施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项目质量管控是发挥审计“经济体检”功能的重要保证。当前,基层审计机关由于审计工作压力大、人员能力水平有限、审计项目多人手少等原因,存在较多质量问题,需要在审计全过程、各领域加强质量管控,有效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升审计质量和效能。
一、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存在的常见质量问题
(一)审计程序及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执行方面。主要表现在审计通知书未提前三日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时间早于审计进点时间或早于审计调查了解记录时间;在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逐一开展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人员、时间、事项与审计实际不符,但未编制调整方案,导致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与审计实际情况不对应。
(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方面。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时间等调整的《审计调整方案会议记录》;《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记录》中,未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表述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内容不够详实,不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要求;未将没有发现问题的审计事项及未在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事项对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装入项目档案。
(三)违规问题事实表述及问题认定方面。主要表现在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错位,未把问题责任靠到被审计单位身上,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为其他第三方单位;违规事实表述的违规主体、违规时间、产生问题的原因、违规情节、后果及影响、截至审计时的状态等“六要素”不全;事实表述中缺少具体违规情节,引用的定性法规也是宏观性、概括性的规定或要求,导致问题认定不准确;对如工作完成率低、改革发展慢等只有定性没有定量标准的问题认定不准确,没有具体数量、时间节点、比例、进度、标准等对应数量标准,也未进行时间纵向或同类业务横向比较,问题认定错误。
(四)法规引用方面。主要表现在引用的定性法规不能支撑违规事实表述;引用的定性或处理法规中的责任主体与违规问题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对象)不一致;引用了违规问题发生时已失效、废止或修订的法规作为定性依据;引用了提出审计处理意见时已失效或废止的法规作为处理依据;将处理处罚法条错误地作为审计发现问题定性依据。
(五)审计取证及证据方面。主要表现在审计证据不充分,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证据与反映的问题的关联性不强,未形成证据链,不能支撑违规事实表述;未编制审计事项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被涂改后未经证据提供者确认;对不能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法规查询软件中找出的用于问题定性的行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要求等,未作为审计证据取得,导致定性依据不足。
(六)审计报告撰写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同类审计发现问题应合并反映的未合并反映;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重要性程度排序;将同一个审计发现的问题从不同角度或割裂为多个问题进行反映;对已经整改或部分整改问题的反映及处理不正确;未经审计核实取证、未依据相应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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