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沧州市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沧州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河北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着力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推进XX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以我县实际为根本,在持续打造我县政府采购领域“公平采购、规范采购、信息采购、依法采购”的名牌基础上,通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深度、精度、跨度、广度、力度和温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为我县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放管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度”
    1.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承诺函应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自发文之日起推行)
    2.全流程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功能的研发应用,实现全部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化交易,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具备“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5月31日前)
    (二)发挥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精度”
    3.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除原有政策外,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3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执行至2023年底)
    4.强化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除原有政策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责任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破除壁垒,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跨度”
    5.清理各类隐性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全面清理各类隐性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清理范围包括:①是否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对内外投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②是否存在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③是否存在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④是否存在资格条件中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或原件;⑤是否存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清理范围包括2022年4月1日以来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采购人;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3年3月14日前)
    6.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全面整治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范围包括:①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②是否存在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③是否存在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④是否存在超比例收取保证金;⑤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保证金等。清理范围包括2022年4月1日以来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责任单位:采购人;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3年3月14日前)
    上述两个事项的清理程序为:
    采购人100%自查和清理,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预算部门,各预算部门汇总本部门自查情形后形成部门清理报告,于2023年3月16日前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在预算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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