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和合规建议
近年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灵活用工成为一种新的用人方式,越来越被企业熟知与认可。随着灵活用工的需求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但因为灵活用工平台数量繁多且不易监管,导致各平台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在本文里,从税务角度全面解读“灵活用工平台”,里面到底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合规建议。
一、灵活用工到底是什么
灵活用工平台是连接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服务结算平台,灵工平台主要解决的痛点是企业向临时零散用工人员进行资金支付后费用票据缺失而导致的财务或税务风险。如:滴滴、美团这样的需要大量司机、配送员等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是像建筑工程这类需要大量灵活用工的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按照工程量、接单量等标准与这些个人结算,但由于并非劳动关系,并非公司员工,企业并不承担这些人员的社保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了劳务费给这部分用工人员,还需要获得用工人员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是普票),这部分劳务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是现实情况下,如果每位用工人需要分别向税局申请开票,不仅操作成本较高,还可能因操作不当增加个人即时的税负,因此很难让用工人员接受。如果有类似包工头的角色,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独企业自行给企业开票,虽可以解决发票问题,但用工人员不熟悉个体户或者个独的经营运作与核算,沟通成本或合规成本也较高。然而,这部分发票如果处理不好,企业会有大量的无票支出,无法税前抵扣,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恰恰可以解决这个矛盾与痛点,即:这些平台可以基于真实的服务外包协议为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满足企业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的需求。
二、常见业务模式
1、公司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布业务,个人可以在平台承揽相应的业务。
2、用工单位并不与这些个人签订服务合同,而是与对应的灵工平台签订服务合同。
3、企业将这些用工报酬以及相关的税费和服务费交付给灵工平台,灵工平台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灵工平台将对应的用工报酬分发给承揽业务的用工人员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通常在这一步不少平台可以为个人争取到按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成本),并代个人向税务局申请完税凭证,以交付用工单位或个人留存备查。
4、灵工平台将统一向税局索取可税前抵扣的发票用于自己税前扣除。
按照以上正常的运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本身并无太大问题,但由于我国对于灵活用工平台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相关法律规范尚在逐步建立、完善之中。发展迅速、需求众多、政策待完善,因此有许多人瞄准了灵活用工平台,想要从中分一杯羹。于是便产生了许多打着“灵活用工、任务众包、税务筹划”的名义,来做虚开发票、洗钱的生意的现象,灵活用工平台暴雷被查处等稽查案例也屡见不鲜。
三、灵活用工存在的常见风险
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灵工平台迅猛发展,市场规模稳步上升,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与此同时,税收领域监管逐渐强化,大量灵工平台虚开案件浮出水面,灵工平台的税务风险陡然上升,亟待加强税务合规。
(一)通过转换收入性质为员工做“薪酬筹划”
灵工平台以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的名义为下游企业开票,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质很可能就是用工企业的“薪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达到45%,高收入群体税负相当沉重。而经营所得不仅适用税率最高仅为35%,且能够对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进行税前扣除,加之以往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鼓励发展,为在当地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了极其优惠的核定征收政策或者财政返还,因此,通过将高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能够实现综合税负率大大降低的效果。
实践中,灵工平台盈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帮助高收入群体进行“薪酬筹划”。即灵工平台通过为高收入个人在提供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的地方代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帮助其伪造税务资料和阴阳合同、转换收入性质、拆分收入,从而将本无税收优惠的高收入个人置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高收入个人谋求低税负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偷税,在这个过程中出谋划策的灵工平台也不能幸免,极易被认定为帮助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偷税的,纳税人应承担补税及滞纳金的责任,而税务代理人应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罚款。如果纳税人偷税转化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灵工平台则构成帮助犯。
不仅如此,上海高院公布的(2023)沪0113刑初729号一案中,被告人常某在用工企业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灵工平台回流发放薪资,并为用工企业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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