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能够汇聚起新征程上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与牵引,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化解制约经营主体活力形成及释放的深层次矛盾,有利于破除影响经营主体平等顺畅参与国内外经济循环的深层次障碍。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和战略任务,把握并部署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大举措,能够更好地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应用科技创新的重大成果、创造符合人民需要的有效供给,更好地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高效广泛参与各项经济活动,进而带动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1]其中,经营主体活力是社会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代表着一个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实践面对着经济发展目标的更高追求、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刻转变、经济发展结构的深刻调整等一系列新事实新变化新特征;另一方面,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大国博弈,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实践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更高的要求、更多转危为机的契机。在经济活动自身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国内外发展环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持续增加的背景下,保持并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活力,迫切需要有效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充分发挥内需潜力,提振经营主体市场预期与发展信心
202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新的困难挑战,主要是国内需求不足”。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影响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困难和挑战,主要包括了“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等重要方面,并作出了“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的科学判断,提出了“要增强信心和底气”这一有利于提振经营主体活力的明确要求。
积极扩大国内需求,有利于恢复和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与底气。既要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生产能力,着眼人民需要增加有效供给;又要通过扩大居民消费,发挥消费对扩大内需、改善经营主体生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引领和确保社会再生产的顺利推进。
马克思指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都见证着广大人民群众从“有没有”的需要转向了“好不好”的需要。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的这些美好生活需要变成现实,首先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由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配而产生的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供给和需求既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本方面,也是宏观经济管理调控的重要指标,更是国民经济基本活动展开的首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和调整需求结构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突破供给端面临的堵点、卡点、脆弱点,增强供应链韧性,创造自主可控且高质量的供给;又要着眼现有需求,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在建设更加高效、更加适应人民需求的生产体系的同时,着力提升供给质量、完善供给体系,推动经营主体在生产领域取得更多显著成果。
消费在生产需要、扩大需要上发挥着重大作用。马克思强调:“如果说,生产在外部提供消费的对象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消费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像、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提出来。消费创造出还是在主观形式上的生产对象。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对经营主体而言,扩大居民消费,不仅能够实现产品从物质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型跨越;而且也能够在“适应满足现有需求”的同时“创造引领新的需求”,推动其所参与的社会再生产这一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消费和惠民生结合起来,促进中低收入群体增收,提升消费结构”。增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能够把居民的消费范围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自己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同时,也要努力为居民创造更多的消费场景。这意味着要依据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高品质的消费需要,进一步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丰富消费新业态。通过“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等举措,持续释放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增强经营主体活力等各方面的内在潜能与导向作用。
要通过改革优化宏观经济治理思路、完善宏观经济治理措施,提升与扩大内需相适应的宏观经济治理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着力扩大内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够在遵循生产力发展现状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能够通过灵活运用财政或货币等政策手段,运用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促进总供给和总需求在结构和总量上实现相对平衡;能够借助跨周期或逆周期调节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始终运行在合理区间;能够统筹“有收入支撑的消费需求”“有合理回报的投资需求”“有本金和债务约束的金融需求”等,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内需体系。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经营主体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根本方向,为增强经营主体活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
企业是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等,明确了增强以企业为重要代表的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加强引导”;也要激发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活企业自身发展进步的源泉动力。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更好地完善和推动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资国企改革经历了从“改革包含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等在内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等等,国资国企改革经历着不断推动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的逐步深入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资国企工作,我国坚持在改革中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培育了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在提高国有企业活力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具体来看,第一,进一步聚焦和凸显国有企业的核心功能。通过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坚持区分功能使命性任务和体制机制性任务的分类改革等,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增强了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与贡献。第二,有序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要“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明确了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例如,通过实施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产业焕新、未来产业启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我国在航天、深海、能源、交通等领域取得了一批标志性成果,在量子科技、先进材料、生命科学等方向实现了重大突破。第三,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国有企业的制度机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只有一以贯之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并在坚持这一正确方向的基础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才能在“突进深水区”“啃硬骨头”“涉险滩”中,不断实现国有企业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作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也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承担着独特的角色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任何关于公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全盘否定、畸轻畸重的态度与观点,既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当前,高质量发展也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民营企业要贯彻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另一方面,要着力发挥政策和制度效力,有效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与隐性壁垒,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面对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要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发挥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股权和债券等众多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面对在推动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仍存在差距等问题,要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创新是经营主体自身最大的活力源泉。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需要深化创新驱动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全球产业体系和产业链供应链呈现多元化布局、区域化合作、绿色化转型、数字化加速的态势,这是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大趋势,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要全面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也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扩散的体制机制阻碍,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更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在致力于形成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特征的同时,打造属于企业的独特竞争优势。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经营主体参与国民经济循环的质量与水平
构建高效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充分践行“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积极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顶层设计,形成了国内市场和生产主体的良性循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上升为“决定性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围绕“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出了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等一系列有利于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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