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市“聚力六大突破,实现转型崛起”总体要求,不断推进市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有效提高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各单位工作水平和发展能力的系统工程。文明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整体工作和社会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任务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不断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常态化的素质养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真正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推动本单位各项建设全面、健康、有序发展,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x新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机制,包括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核体系和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标准
第五条 市直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分为两个层次,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第六条 市直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基本条件如下:
1、强化政治引领,领导班子好。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坚定,改革创新,作风过硬,廉洁自律,勇于担当,奋发有为,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坚持理论武装,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重视机关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各项制度落实。
2、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融入单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不断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注重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形成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切合本单位实际,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创建活动的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
4、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活动好。注重培养和选树先进典型,热心参与社会公益,积极推动与驻地街道、社区的共创共建活动。创建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主题,体现多样化、特色化、时代性特点。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成果享有权。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建设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人文环境。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广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绿色出行、文明餐桌等主题活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保障机制。
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省、市委部署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有符合促进“五大发展理念”的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三基”建设稳步推进,效能建设成效明显,“五城联创”工作扎实有效。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服务热情,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新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三年获得市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近三年来,单位主要工作受到国家级一次或省部级两次或厅局级三次表彰奖励。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市直或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 创建成效特别突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在连续两年获得市直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破格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标兵:
1、创建经验得到全市推广,在全市或全省产生重要影响。
2、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市直部门或本行业(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九条 市直单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由市直文明委从市直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由市直文明委从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市直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须从荣获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市直单位中择优推荐。
申报、推荐市级(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达到市级(省级、全国)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2、连续两年获得市直(市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市直(市级、省级)单位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委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部门管理的直属独立法人单位),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直文明委)管理。
第十一条 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市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市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果创建工作特别突出,可在一年申报期满破格安排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该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分设、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形者,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市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并由市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三条 市直文明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
1、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当年的4月份经单位党组(不设党组的经党委、总支、支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直文明办以文件形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市直文明办根据市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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