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的分析和规范建议

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的分析和规范建议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各单位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斩断滋生不正之风的通道。对财务报销违规问题进行了集中治理,发现仍然存在一些违规违纪问题。

  一、财务报销违规问题

  (一)财务票据及其附件仍有“残缺不全”

  1、使用非有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接收和使用内部结算票据及其他往来票据,使用如市场上购买的非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盗版发票等网上不能查询的票据和不按国税、地税、财政等各类票据用途和类别使用票据以及白条进行财务报销。不仅规避了税收,扰乱了票据管理秩序,掩盖了支出事实,而且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

  2、财务报销票据要素难以完整规范。报销无印章发票、报销无使用单位“抬头”的发票和报销内容不详细发票等;报销附件不齐全或无附件、支出理由不充足的票据,不能明白“支出了什么”和“为什么支出”;报销业务与发票时间、或与其所附的附件时间或内容或与票据领用单位、开票单位不一致、不对称;财务报销业务未能按照单位内控制度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特殊的、重大的支出事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审核审批等,影响了财务报销业务的真实性。

  (二)各类违规支出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1、发放补助补贴奖励等“踩踏红线”。

  一是仍然存在发放政策不支持的补助补贴津贴奖励等。仍有单位仍然踩着政策的红线发放加班补助、值班补助、特岗津贴,超标准、超月份发放奖励性工资或发放奖励性工资没有政策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足等。

  二是仍然存在自设名目发放补助补贴津贴奖励等。还有单位仍然依据似是而非的依据和过去惯例,自设名目发放司机出车补助、课题奖励、宣传奖励、档案贡献奖、论文奖、学校管理奖励、教育培训奖励、职称培训和学历培训补助等各类奖励和补助。

  2、报销公务接待费“花样百出”。

  一是同城同区域公务接待开支。政策规定同城同区域内的公务活动不得进行公务接待开支。仍然存在用同城或同区域单位公务活动联系函堂而皇之的报销公务接待费用问题。

  二是异地公务接待开支。政策规定公务接待必须在本单位所在地进行,非本单位所在地,属异地接待。有的单位报销的公务接待费用看起来手续齐全,但其报销的接待票据显示是其他地方餐馆或宾馆。

  三是无公函公务接待开支。有的单位无视相关规定,在没有公务联系函的情况下,仍然报销公务接待开支。

  四是无效公函接待开支。使用更改过公务活动人数或公务活动内容等,如公务活动的时间、人员姓名等不详细的公务联系函,进行公务接待和财务报销。

  五是“一函多餐”式公务接待开支。政策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因此,一项公务联系活动只能接待工作餐一次。仍有单位报销一项公务活动一张公函的多次公务接待费。

  六是无审核审批公务接待开支。很多单位报销的公务接待支出,缺少公务接待审批凭证。有的虽然有审批凭证,但凭证上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总是会“缺斤少两”。

  七是超标准公务接待开支。公务接待超标准,主要是开支金额、陪客人数、接待场所和菜肴酒水等超政策规定标准。仍有单位超标准安排食宿、超人数作陪,甚至在高档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消费高档酒水和菜肴。

  八是单位内部食堂公务接待不规范。很多有内部食堂的单位,在单位财务报销公务接待费的,存在票据不正规,消费清单内容不详细,来客对象不真实,缺少公函、审批清单等问题。有的不直接在单位财务报销公务接待费,而是转移到单位食堂单独设账核算,单位每月固定向内部食堂核拨经费,规避了单位实际公务接待和开支金额情况。

  3、报销小车费、差旅费支出“雾里看花”。

  一是大量油票报账。小车费用开支,用油票报销本属正常,但借着本单位有小车用油,大量油票报销小车费,缺少必要用车记录、用油审核和耗油清单。

  二是大量无“抬头”油票报账。使用无单位抬头的油票报销差旅费、小车费,甚至还使用柴油票报销差旅费等,明显支出业务不真实。

  三是无事由的车票或油票报账。用车票报销差旅费应该有差旅事由和差旅报销审核审批,没有事由的车票报销,与套取资金没什么区别。用油票报销差旅费不符合政策规定。

  四是城区交通费报销不规范。政策规定,城区交通费是本着差旅活动的时间,限额包干使用。但财务报销时“百花齐放”,有的用足额车票报销,有的用乘车车票作附件足额领取费用,有的直接造表领取费用,有的甚至不按规定超标准超城区范围报销或领取城区交通费,造成城区交通费报销的混乱。

  五是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超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超限额标准领取出差伙食补助;差旅统一安排食宿的仍然领取出差伙食补助和报销住宿费,报销超规定乘坐的交通工具费用;报销的差旅费中含有如公务接待费等其他费用;报销差旅费超越差旅人数、行程、时间等规定的范围,甚至报销绕道行程费用、景点进出口过路费等。

  4、培训费、会议费支出“似是而非”。

  一是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无预算和决算。举办会议或培训应该事前对其内容、资金和场地、对象等都有计划、安排和核算。有的单位直接场地租赁费、进餐费等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看不到其实际学习内容、参加对象和人数、资金安排明细等。

  二是会议费、培训费超预算支出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虽然举办了会议或培训,事前也有预算,但往往出现超预算行为。不管预算是多少,直接实报实销开支的费用;参与人数与预算人数减少了、时间缩短了、程序减少了、场地变更了或未租用场地,仍然按预算报销费用。

  三是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缺少审核审批等支出附件。相关附件应该包括预算和计划、事前报告、审核审批情况、相关协议、签到情况、开支明细、事后费用决算以及相关程序审核审批情况等。很多单位报销的会议费或培训费要么缺少预算,要么缺少领导决策审批,要么缺少签到情况,要么开支明细不完整等等,不一而足,严重影响费用报销的真实性。

  四是报销与会议费、培训费无关的费用。有的单位要么把公务接待费、办公用品支出等以会议费、培训费列支,要么把与其无关的不好支出的费用以会议费、培训费列支,要么虚构一个会议或培训的内容报销费用等。

  5、处置资产、购置费、维修费等报销仍然“缺东少西”。

  一是未履行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等程序。购置资产和劳务、各类维修等开支,应该履行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报销购置费、维修支出,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实行定点采购或维修,想怎么购置就怎么购置,想到哪维修就在哪维修,容易形成权钱交易。

  二是缺少“三重一大”等审核审批。很多的大额购置和维修支出,没有经过集体讨论,支出缺乏相应的监督,容易造成资金使用风险。

  三是事前报告不及时。处置资产、购置和维修支出事前必须进行预算和报告,缺少事前报告,致使相关监管程序难以到位。特别是资产处置事前没有报告,没有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置,甚至重大的处置也没有进行公开拍卖,自行处置,容易造成资产、资金流失。购置和维修事前未经报告直接进行财务报销,会导致资产疏于监管和重复维修等。

  四是事后核算手续不完整。报销处置资产、购置费和维修费,存在支出手续不完整的情况,要么缺少事前报告,要么缺少相关审核审批、要么缺少消费明细清单,要么缺少合同协议,要么报销票据不正规等。

  五是款项收支及时性、规范性不强。购置和维修的资金支付不及时或资金没有直达供货方或不能一事一结,使资金难以监管。处置资产的资金收入入账不及时或分批收入或形成应收款等,导致使资金流失,容易形成“小金库”。

  6、办公用品、资料费、电脑耗材支出“难以置信”。

  一是支出附件难以支撑支出的真实性。相关的附件是证明支出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很多报销的办公用品支出,虽然有购买清单、发票等,但是缺少办公用品领用或使用的记录;报销的资料费虽然有正规的发票,但是印制材料名称、数量等明细清单不详细或出现重复印制;报销的电脑耗材支出,经常出现重复更换重要耗材部件等,消费清单上的数量、金额也不规范。进行财务报销时,大多没有相应合同或协议。

  二是缺少严格的审核审批。进行财务报销时,大多缺少事前审批或“一事一审批”、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审核审批,直接用票据及其清单作财务报销依据,可信度不高。

  三是支出监管缺少必要的制度。从报销的费用可以看出,对这些支出的监管缺乏有效可行的制度,包括办公用品的购置、审批、登记、领用、监管,资料印制的审核审批、资料名称、印制数量、登记和发放管理、监管,电脑耗材的审核审批、耗用数量、耗用时间、登记管理、监管等制度约束,不能有效地杜绝重复消费、多头消费和利用这些支出套取资金的行为。

  7、报销各类劳务支出“真假难辨”。

  一是聘用人员支出缺少必要的协议。用协议约定购买其劳务或服务的人员费用支出,不是简单的票据报销或单独造表列支,应该通过协议约定其服务行为、服务费用金额,再报销支出。没有协议,就找不到开支的依据。

  二是临时性劳务支出真假难分。有的单位聘请临时劳务人员、临时专家咨询、一次性专家讲课、一次性专家技术服务等,其费用支出大多是打条或造表报销,没有服务协议、没有正规票据、没有当事人签字、没有正规结算依据、没有实质内容说明等,让人分不清其开支到底是否是真实。

  三是发票及其附件难以真实完整。在各类劳务支出的报销中,很少有正规的报销票据及其相应的附件说明,即使有相应的协议、相应的审核审批,没有正规的票据,也难以进行正常的财务报销。

  8、计提和缴纳公积金“没有约束”。计提和缴纳公积金应该有相应依据和标准,实际计提和缴纳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计提公积金依据不足。很多单位在计提公积金时不是根据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来计提,而是依据上年度实际发放个人的全部工资及奖励来计提,而其每个人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总额未予以计算或核实作依据,这样的笼统计提公积金,造成计提依据不充足。

  二是超标准计提公积金。有的计提的个人公积金,大于按个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2%计提数,有的虽然是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计提,但未能标明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数。这模糊的计提方式,都有超标准计提公积金的可能。

  三是超标准缴纳公积金。既然存在超标准计提公积金,同时就存在超标准缴纳公积金。

  四是缴纳公积金手续不完整。在缴纳公积时,没有相应的缴纳附件,看不到个人应缴数和单位缴纳数,多缴或少缴都难以证明。

  (三)转移单位行政支出“手法高明”

  1、在专项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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