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现状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XX区聚焦特殊困难群体,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为主体,以临时救助“救急难”为重点,编密织牢了面向困难群众的“全覆盖、兜底线”的基本社会救助民生防护网。
(一)维持社会救助政策帮扶力度。积极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的“四个不摘”要求以及城市和谐发展相关部署,对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上级文件暂未明确作出调整前,延续之前的原有帮扶救助政策一律不退、投入力度不减;对救助政策新作出优化、调整、新增的部分,如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和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等,及时做好解读、宣传并推进落地见效。
(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精准落地。结合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等工作,区民政部门成立了社会救助督导小组,定期到各乡镇办开展实地走访和政策宣讲,指导各乡镇办对死亡、户口变迁、脱贫、就业等应当取消调整户及时清退,把新出现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三)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放。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截止目前,各项政策资金已按月足额发放。
(四)促进社会救助水平显著提高。随时跟踪关注上级政策标准调整情况,在确保每月按时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同时,根据上级文件最新提标要求,及时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XX元、XX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到XX元、XX元。
(五)确保社会救助效率逐步提升。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了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规范有序的将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全区乡镇办(街道),使乡镇办(街道)成为了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监管工作。合理有效的分离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优化简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层级时限,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动态管理更具时效性和科学性。
二、问题及成因
(一)城乡社会救助力度和水平存在差距。首先是基层干部力量相对薄弱。城区困难群众相对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社会关系复杂,摸排难度大,而大部分城市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少且往往身兼数职,再加上救助政策上也未组建专门的队伍力量进行结对帮扶,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以及工作报酬的不相匹配严重挫伤了社区社会救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其次是资源投入量相对较少。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一般是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固定标准进行生活补助或补贴,而普惠性资金扶持平摊到每个困难群众身上毕竟是有限的资源。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上可以凭借着耕地和宅基地实现吃住自给自足,而城市困难群众的吃穿住行都是刚性支出,再加上城市物价水平相对较高,所以政策救助资金对一些生存困难的城市群众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政府如果不加大资源投入以创新救助途径或形式,救助面就显得较为狭窄。然后就是政策衔接不足,目前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几乎普遍采用资金救助,发展性扶持存在缺口。虽然资金救助在很多情况下是最实在的,但事实上对大部分特殊困难群体来说,资金补助只能满足其当下短期生存需求,再加上城镇现有的其他配套政策,如就业救助和住房补贴等政策在实施中“僧多粥少”且受周期性限制,如果不加强各项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仅靠民政社会救助的给钱给物是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和发展的长期需要的。
(二)信息共享不畅,救助对象认定不够精准。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核对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需要财政、教育、公安、工商、卫计、司法、住建、人社、残联、扶贫等部门参与或配合,但目前区级层面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缓慢,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政策联席会议沟通机制,大数据共享平台也未及时上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核定仍然需要基层工作人员地毯式的入户调查和多方求证。不可忽视的是,部分居民隐瞒隐性收入问题仍然存在,且一些收入指标难以货币化,所以保障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只能依靠审计部门的不定期审查或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比对,由此影响了社会保障的救助时效性和全面性。经访谈调研和查阅资料,近三年来通过审计和市数据平台比对发现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以及“应救未救”线索达百条以上。
(三)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力量配备不足。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民生工作,要惠民到实处,确保公平公正,就需要把好程序关、审核关,在申报审核中,必须做到3个100%,即对核查对象100%入户调查、100%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00%评议公示,其中县区级民政部门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30%以上,各乡镇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经走访了解到,区民政部门虽设有社会救助股,工作面囊括了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落实以及相关配套运行机制的执行,政策保障范围涉及2万多人,但人员配备只有4-5人;乡镇办机构改革后,各乡镇办党政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工作者配备严重不足且兼职居多,年龄结构参差不齐、业务水平普遍不高;各村委和社区基本没有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基层社会救助队伍力量的薄弱尤其是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后,工作量增大,人员却未增多,使得各乡镇办责任主体对救助对象未能做到100%入户核查,仅依据村(居)委会“四议两公开”民主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审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对象的精准性。经调查统计,全区70%以上的乡镇办未做到对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全区90%以上的村(居)委会没有社会救助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社会救助人口动态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在社会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困难群体被纳入救助序列内,但是缺乏对申保人的跟踪监测、反馈机制,有些贫困家庭有新增人口却未及时上报,无法及时实现“整户保”和“应保尽保”;有些受助人口脱离贫困队伍再就业稳定后,却没有主动退保,造成受助群体“只进不出”;还有的群众基于保障对象的配套救助政策较多,包括廉租房保障、社会医疗救助、电价补贴等多个方面,对社会救助政策形成福利依赖,认为有了社会救助就有了很多优惠,失去救助将失去很多利益,使得现有救助对象不愿就业退出保障。这就暴露出了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忽视了定期资格再审核和退出机制的建设,这样不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也造成了财政的压力,稀缺的社会救助资源未能及时分配给新增的困难群体,不该继续享受救助的人却占用了公共资源。经访谈调研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低保对象纳入前确属失业人员,如:城市人口余洋、阮景福,成为低保对象后,通过个人努力进入法院、教师等公职单位,但本人不及时向社区、办事处民政部门申报,隐瞒就业事实,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发现问题,造成民政部门被动取消其低保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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