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7篇)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 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社 员 社
第十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全国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社员社。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的,经审定,也可加入总社。
社员社的资产归各社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要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监督总社社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向总社交纳社员社股金;
三、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执行总社决议,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六、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总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社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社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十九条 社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典型经验;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直属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直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直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九条 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直属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社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总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七条 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条 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等。
社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社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社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总社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总社因承担国家委托任务,由国家拨入的特种储备资金、补贴资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各社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篇2:县供销合作总社年终工作总结
县供销合作总社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社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社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年初工作安排,始终坚持:“紧贴三农抓服务,融入新农村建设谋发展”的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落实“项目强社、网络立社、人才兴社、和谐办社”的发展理念,突出一个重点、实践二个策略,增设三个机构、彰显四个功能、实现五个突破。突出一个重点即:继续突出闲置资产的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这个重点;实践二个策略即:实践不拘一格选用人才的策略,跳出供销抓供销的策略;增设三个机构即:组建农产品营销公司、筹建省级专业联合社、筹建农民资金互助联合社;彰显四个功能即:彰显为农服务的功能、中心镇建设生力军的功能、高标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功能、构建农村新型流通网络的功能;实现五个突破即:服务“三农”的能力实现新突破、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实现新突破、跳出供销抓供销的发展策略实现新突破、用人机制实现新突破、县社本级经济实力实现新突破。四轮驱动促增收,凝心聚力谋发展,向资产要效益、向服务要效益、向经营要效益、向政策要效益,圆满实现了既定目标,为全年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各项指标完成良好
全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8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26.7%,其中:实现消费品零售总额33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45.3%;实现农资销售额17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69.7%;实现利润1534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59.8%;实现农副产品购进总额2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78.7%。
二、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强势推进
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是加快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扩张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推进跨越发展的突破口,我社始终把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小城镇建设这一重大机遇,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宽的.范围内喊响了“以项目保增收,以项目促稳定,以项目促发展”的共同音。坚决执行“以项目衡量工作、以项目衡量业绩、以项目衡量能力、以项目衡量干部”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推进、高层次提升”的标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做到洽谈项目加快签约、拟建项目加快开工、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建设项目加快交工,真正掀起一股加快项目建设、促进跨越发展的新高潮,在全社上下形成了盘活资产上项目的浓厚工作氛围。
(一)闲置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取得新成绩。8月以来,共引进了福建、萧山、上海、温州、徐州、邳州等15家客商来我社开发经营。强势推进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目前全系统已有朱寨、栖山、河口、崔寨、魏庙、王店、城关、安国、敬安、鹿湾等10家基层社实施了项目建设。在和我社开发项目建设的数量占全市供销社开发项目数量的50%左右,此项工作居全市供销社系统前列和全省县级供销社系统先进行列,得到了上级社的多次表扬。今年以来,我社的资产开发和项目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进势头,项目兴社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到目前为止,合同累计落实项目建设面积42万平方米,实现投资4.1亿元,新增资产1.2亿元,新增经营效益2400万元,不论是开发新增资产的有效利用、原有项目的扫尾,还是新签项目的开工,都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一是新增资产发挥了明显的效益。今年先后开业的20xx平方米栖山世纪华联超市、1360平方米朱寨欢乐买超市,均实现了应有的经济效益。二是跨年度项目:朱寨社“千秋康城”二期工程49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栖山社7500平方米的供销商城已建成运营;崔寨社1.6万平方米的一期工程及魏庙社1.2万平方米的供销商城已完工;河口社9800平方米的项目已扫尾。三是新签项目:安国供销社4万平方米的供销商城项目五层已封顶;朱王庄社1.8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已开工建设;朱寨社8000平方米的三期项目已进入扫尾阶段。
(二)精心谋划,阳光运作,力争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对新建成的项目的招商和租赁,我社党委、社委会研究制订了统一的招商和租赁办法,阳光运作,公开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新建资产的价值。加大了存量资产的管理力度。今年以来,我们全力开展了资产的挖潜工作,对全社资产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确保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正视现实,巧妙运作,联合开发取得新突破。由于以往的资产处置中的主客观因素所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社出现了有小门面没有发展空间;有土地空间没有靠路门面的两种不利于项目建设的客观现象,能否巧妙的解开这两项难题,将对我们开发潜力和资产增值空间的大小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为此,我们采取了人性化的化解方式,采取了“协商合作,共同开发,互惠双赢”的解决方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敬安供销社一处两层共近700平方米的商场,虽然位置很好,但由于面积太小,缺少竞争力,每年租赁收入不足2万元,濒临倒闭,自身又没有发展扩建的空间。为使此处商场增加效益,我们联合商场外围的土地所有人、经营商联合开发,商场扩建到2200多平方米,成为了敬安镇最大的超市,增强了竞争力,我们的商场经投资商无偿装修后,面貌一新,租赁收入由原来的不足2万元一跃增加到7万元。
(四)科学运作,精心管理,强化存量资产内部挖潜。今年以来,我社加大了存量资产的管理力度,全力开展了资产挖潜工作。组建班子,抽出专人,对所有资产租赁合同进行了全面清查,逐一核对。对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的无合同、合同不规范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对合同条款有失公平的依法予以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三、发展农合组织,强化各项服务功能
一是加快了为农服务社建设。新建为农服务社37家、完成年计划的137.1%,其中三星级为农服务社7家,已通过省、市供销社验收,争取省为农服务专项财政补贴资金59160元,二星级为农服务社20家。全县为农服务社总量已达到261家,覆盖了全县90%以上的行政村。
二是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今年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完成年计划的167.7%,发展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2家,完成年计划的122.2%,其中省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家,完成计划的175%,市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家,完成计划的100%,县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家,完成计划的111%,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56家,覆盖了全县所有主导产业。
今年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4家。栖山供销社组建了沛县兴沛果蔬专业合作联合社、敬安供销社组建了沛县天华蔬菜专业合作联合社,沛县龙固供销社组建了沛县龙固华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
三是成立江苏省助农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依托沛县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联合连云港灌南县民和秀珍菇专业合作社、淮安市楚州区祥进蔬菜专业合作社及沛县供销系统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立江苏省助农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注册资金万元,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合社成立以后,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动作,实行“五统一“。
四是组建崔寨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
通过考察论证,我社拟投资1.5亿元,充分利用崔寨轧花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建设崔寨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按照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求,本着“高起点、多功能、可扩展、高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将市场建设成为集农副产品交易、存储、保鲜、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服务、结算汇兑为一体,管理高效、竞争有序,具有很强集散力、辐射力和竞争力的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促进市场规模化,规范化经营,使市场上规模,上档次,促进市场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拆迁中,明年开春即可开工建设,可望底开业运营。
五是稳步抓好“新网工程“网络建设,增加市场覆盖率。我社加大了“新网工程“建设的力度,今年新建农资农家店60家,目前,农资经营网点274个,覆盖了全县90%的行政村;新建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点60家,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点达353个,覆盖了全县所有行政村和重点自然村;新改扩建农副产品购销点30个,农副产品购销点128个,覆盖了农副产品重点村和全县重要农副产品集散地、重要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200个,覆盖了全县70%以上行政村。>
四、基层社“三位一体”建设扎实推进
我社严格按照上级社下达的基层社“三位一体”建设要求,迅速制订了基层社“三位一体”建设实施方案,并确定龙固、栖山、敬安三家基层社为创建单位。对建设任务进行了量化分解,上下联动,抓出了成效。龙固、栖山、敬安三家创建单位根据各镇农业产业结构布局特点和发展现状,确立了正确的建设指导思想。三家创建单位的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也都为“三位一体”建设提供了载体和平台,新开发资产都按照“三位一体”要求的标准预留出了生活资料超市、生产超市的营业面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苏果、上海世纪华联等知名品牌进驻,都建设了平方米以上的生活资料超市,同时以我社兴农生产资料公司为依托,都组建了300平方米以上的兴农生产资料超市直营店,三家创建任务已全面完成,基层社“三位一体”建设得到健康推进。3月8日—9日,全省供销社基层社“三位一体”建设研讨会在沛县召开,省市社领导给予充分肯定。
五、新网工程项目申报进展顺利
一是我社与沛县恒嘉鸭业专业合作社共同申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沛县万羽种鸭项目》已通过批准,获得国家、省财政补贴资金60万元,现已全部拨付到位。二是积极做好沛县兴农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升级改造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工作,通过努力,该项目已通过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的批复,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已拨到县财政局。三是今年11月份,按照申报指南和申报标准,组织申报了中央新网工程以奖代补《沛县朱寨供销社千秋康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改扩建项目》,等待审批。
六、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惠民工程取得新成绩
一是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新建生产小超市和生活小超市各60家的目标任务,已按照序时进度提前完成,并已全面开业运营。实现了小超市对全县所有行政村的全覆盖和重点自然村的覆盖。
二是全面完成了组建10家以村支书带头的股份制形式的农产品营销公司,并正常运行。
三是全面完成了19家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田头市场。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供销形象
今年以来我社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形象建设。一是积极推广和规范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的美誉度;二是加快经营服务设施升级改造,改善经营环境,规范服务标准;三是积极协调县移动公司及相关部门做好沛县供销合作总社网站的开通工作,通过不懈努力,沛县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于11月顺利开通,这将为了解供销、宣传供销、提升供销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虽然我社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发展不平衡;二是创新力度还不够大,新型业务有待继续进一步拓展;三是资产开发盘活和项目建设存在的制约因素较多,需要积极探索。
篇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最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工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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