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和入股
一、
投资的形式多样,可货币、实物、劳务、商标、专利、经营权、商誉等等。本文仅讨论民间投资中,投资方投入一定货币资金到企业的情形。
这种投资,一般以借贷、入股的形式,通常约定有本金规则和分红规则。当出现纠纷时,本金规则和分红规则的具体内容,会影响到“是借贷还是入股”的法律界定。如果是入股的话,《公司法》、《合伙法》等相关法律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到股东(或者合伙人)资格的确定。不同的认定,会影响之后权利主张、义务履行、违约责任、管辖、时效等等。
二、
日常的民间投资,尤其是一些民营经济非常活跃的地区,还存在口头投资约定或者非常简单的书面投资约定。出现纠纷后如何认定投资协议,如何取证和固定证据、如何主张诉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都是需要投资者好好研究和权衡的。
举个例子,双方口头约定投资入股,共负盈亏,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投资方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之后企业亏损,投资方以“未办理工商入股登记无股东资格、其投资实为借贷为由”主张要回借款及相应利息。“双方约定共负盈亏”,因为是口头约定,无法举证,其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股东资格形式要件的欠缺以及口头约定的无法取证,导致了被投资方权益的受损。被投资方是否就一定处于被动的局面呢?显然不是!
如果该“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约定被认定为借贷合同,如果该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和还款期限,投资方打款后3年内从未主张要求还款,企业也从未分红或支付股息。被投资方完全可以就债权请求权的3年诉讼时效做证据收集和固定。
三、
任何主张和抗辩,都是要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认定的。
四、
关于“名为入股实为借贷”,一般是从“是否共同风险”来权衡,我们看下面一段判词: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性质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书》以及《增效扩股合同书》虽然约定了“投资本金”“投资收益”“选派董事”“股权回购”等内容,但合同未约定JT公司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也没有关于其参与经营管理的约定,结合合同约定每年向被申请人缴纳固定的投资收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CY公司的资金使用期限,以及再审申请人未办理相关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实,能够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有关投资入股的本质特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合同名为入股,实为借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五、
关于“股东参与经营管理”,需要强调的是,“股东的权利”和“日常管理的权利”是不同的。我们看下面一段判词: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指公司股东之间基于高度信任和充分合作才设立公司,因而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股权配置等决定公司运营的核心事项必然应经全体股东形成合意。WX公司的成立虽基于CP、PCF等人合作运营项目的合意,但从公司设立过程看,CP从未关注该项目运营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公司股权配置等公司设立重要事项,也从未与PCF就其是否作为公司股东(无论是显名或隐名)事项进行商议。在案件审理中,CP也未能就其成为公司股东尤其是显名股东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提供证据。
六、
要具体分析的还有很多,比如附有“保证本金”条款或“保证本息”条款的入股协议,我们可以主张这是借贷合同。但如果公司一直盈利状态,保证本金或保证本息,只是其他股东对投资人的利益让步。那么,主张该协议是借贷合同是否合理?
再比如高端点的“对赌协议”,国家是鼓励的,笔者认为其实质也是对投资人本金的补偿。那么,这补偿高低的界限在哪里?我们为了保护我们的利益,是否可以做其他主张?这些都是我们要分析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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