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我们说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发源地是香港,内地是学而用之,但又没有完全照搬,而是在香港的基础上又跨了一大步出去,这跨出去的一大步,造就了大量的烂尾房。
先说内地预售制度流程:
1、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证;
2、办理其他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3、售房,签合同,交首付款、办理贷款,所有款项全部进入开发商账户;
4、继续施工至封顶,然后是装修工程、室内外配套工程,最后才是验收、交房、办理不动产证。
再看香港的预售制度:
1、开发商不得收取超过楼价5%的定金;
2、所有款项由律师楼作为居中人监管使用,收取的总款项超过开发所需资金部分可支付给开发商。
重点就是房款由第三方律师楼监管使用,预售款完全用于工程建设,所以才没有烂尾楼的产生。当然香港也曾发生过开发商与律师楼串通挪用款项,致使烂尾的发生,但这只是个例,不影响全局。
那么内地由银行及房管部门共同监管为什么还会监管不好呢?
为何履履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事情?
银行的回答就很简单:我们是听命行事,房管部门同意我们就转,不同意我们就不敢转。
所以最终的责任重担其实是房管部门?
监管资金流失的责任要由房管部门来背?
大批因监管资金流失产生的烂尾楼的责任要打到房管部门的屁股上?
且看各地烂尾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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