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机制的方案

关于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机制的方案
(5篇)
第一篇:关
文件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黄城管发[20XX]号 黄 石 市城 市 管 理 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管、公安执法 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城管执法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为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公安保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城管、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XX年七月日

关于建立城管、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试行)

(讨论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XX]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执法保障、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质量,进一步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与公安保障作用的有机结合,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定,制定我市城管、公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方案:

一、明确工作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公安局警务改革方案,委派所属机动大队为城管、公安执法联动的工作部门,做好执法保障。市城市管理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负责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对口衔接,进行工作协调。

二、明确双方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职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负责协同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城区城管执法工作领域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一)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市容整治、违法建筑拆除、车辆抛洒整治等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时需要警力配合的,交警

支队机动大队至少安排2名以上民警随队配合执法。大型整治活动需安排大批警力的,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负责协调市公安局其他部门调派警力予以配合。

(二)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对暴力对抗城管执法的行为,作为严重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与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对运输车辆抛洒污染城市道路、迎殡送葬车队故意缓行阻碍交通以及利用机动车进行占道摆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城管执法部门告知的未接受处罚的违规车辆,交警支队不予年检。

(四)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运输车辆抛洒污染城市道路案件时无法查找违规车辆时,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协助通过公安街头视屏系统进行协查;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其他违法案件需要查阅相对人身份材料的,交警支队机动大队负责协助查阅及取证。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专营制度。定期联合在重要路段设立固定检查岗,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开展巡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

法行为。

(六)对城管执法中遇到的重大抗法、阻碍公务案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进行督办,确保抗法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建立联勤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动态,重点围绕保障城管执法、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取证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总结工作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为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安全进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派驻6名警员与市城市管理局机动大队合署办公,市城市管理局为派出警员配置必要的值勤装备,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

(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在法定节假日及星期

六、日要确保城管、交警各有2名以上值班人员,及时处理突发和应急事情。遇到紧急抗法或暴力抗法事件时,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导要及时沟通,及时处置。

(四)建立城管执法重点工作通报衔接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定期将重点执法计划通报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组织专项整治时应制定整治方案,并提前告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

人身安全。

(五)建立双向学习交流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两部门执法人员举办业务交流会,相互学习对方的执法程序、方式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保证执法联动工作有效开展;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若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况,应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六)建立“提前介入”制度。为了预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在配合城管部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五个提前介入”:一是当城管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多次教育无效,需进行强制执法时,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谈话,预防抗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当城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执法行为遇到争执时,提前介入及时调解,化解矛盾;三是当城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执法行为遇到抗争时,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为依法、公平、公正处理问题提供证据;四是当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伤害时,提前介入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防止人员受伤;五是当执法活动遇到群体对抗时,提前介入及时控制,同时请求支援,避免事态扩大。

第二篇:公安、烟草联动机制方案
XX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110联动机制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处置卷烟市场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XX县烟草专卖局与公安局制定110联动机制确定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

二、实施办法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1、成立110联动办公室,主动加强部门联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违法犯罪新动向,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

2、提高案件经营能力,通过细小的案件和信息来源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认真总结涉烟违法犯罪网络的活动规律和特点,扩大案件范围,着力在运输、仓储、分销、零售等环节寻找新的案源。

3、坚持大要案及时汇报,凡是涉烟案件达到追刑标准,双方应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烟草部门移交的或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要积极组织专门力量,落实责任,快侦快破。

(二)、110联动执法制度。

1、建立公安局、烟草局110联动联系人制度。主要解决遇有重大涉烟案件的发生及突发事件状态下双方执法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有效联系。双方指定相对联系人,制作联系卡片,约定联系方式,联系层面以具体实施执法职能部门为主,烟草局指派烟草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为联系人,公安局指派110指挥中心、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全县重要交通卡口相关负责人为联系人。

2、烟草局日常市场监管中队稽查车辆纳入110联动体系,所属烟草稽查车辆均喷涂明显的“110联动”字样,主要解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尤其是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平时主要由烟草局稽查大队实施调度指挥,在烟草稽查中队各自辖区内行使日常市场监管功能;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全县范围内的涉烟案件举报或投诉等情况,通过110联动体系平台实施调度指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反馈给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3、公安局驻烟草办公室及时受理烟草部门移送的案件,对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拒绝、阻碍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防控预警制度。

1、充分发挥派出所、交巡警治安卡口的屏障作用,建立协作制度,主要解决在涉烟案件中涉及到的“路查封控”及边界渗透问题。烟草局稽查大队负责提供全县涉烟嫌疑人的车辆信息及车牌号码,公安局派出所、交巡警治安卡口依据烟草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及车牌号码重点实施检查,同时利用24小时值班的优势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非法运输卷烟情况,双方随时反馈检查信息,形成多元联动的监管网络,延伸监管的触角。

2、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定期通报打假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各种电子信息网络监管执法系统建设,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监控探头的信息采集优势。

三、奖惩制度

1、公安局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卡口)对烟草局提供的车辆实施检查,每次奖励元;查获卷烟的保底奖励元,卷烟案值较大的按照“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2、公安局派出所在协助烟草局处置暴力抗法案件中每行政拘留一人奖励派出所元。

四、具体要求

第三篇:县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方案
县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方案

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对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家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建立全县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动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服务和管理效能,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联动各方职责

(一)县房管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按规定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及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6、制止和查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行为;制止和查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

7、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联合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供暖、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以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建造车位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制止和查处擅自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9、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1、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严重干扰周围居民及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予以及时拖离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涉毒、涉黄、恐吓、盗窃、抢劫、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8、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登记备案、保安员考核发证、着装整治等保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安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审查、审批和批后管理;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竣工规划验收前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批后跟踪管理;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

(五)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县物价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受理相关价格举报投诉,查处价格举报案件;

7、对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按职责分工对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表、水表等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进行技术性安全检查,对超期未检、不按规定维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3、出现电梯损坏、停运、关人、夹人、坠落等事故后,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4、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对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7、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8、对各类虚假广告,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供,其费用的收取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九)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内有以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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