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土地动迁拆迁领域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和土地动迁拆迁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目的就是给大家敲敲警钟、扯扯袖子、咬咬耳朵,避免“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刚才,我们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同志分析了近年来这两个领域和国有平台公司职务犯罪形势,*同志通报了有关违纪违法情况,希望大家保持清醒、引以为戒。下面,我着重讲三方面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开展工程建设和动迁拆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不庇护、不遮丑,落地落实、动真碰硬,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建设体系、市场行为、行政行为,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助推了项目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全县排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余个,发现、整改问题*余个。县纪委、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受理项目招投标相关投诉*件,查处违纪、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件*件,取消*家企业的中标资格,**、政纪立案*件,查处了住建局原局长收受贿赂的典型案例。
总的来讲,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我们要更清醒地看到,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动迁拆迁领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工程项目立项方面:有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鼠目寸光、只图眼前,忽视环境和长远发展;有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进行投资立项,未批先动。在工程招投标方面:有的违反《招标投标法》、不公开招标程序;有的编制招标文件“加高门槛”,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有的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附属工程不纳入招标范围;有的涉农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简化操作,逃避监管;有的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三流企业施工;有的皮包公司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违法挂靠、借牌的方式参与投标,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甚至还有部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事务。在工程建设方面:有的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缺乏必要手续就开工建设,比如今年省环保督察组指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未批先建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违规收取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有的无工程监理,施工质量无法保障;有的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造价;部分监理单位不尽责,施工单位不负责,工程费用控制不力。动迁拆迁方面:有的征地拆迁手续不完备,补偿款不及时拨付到位;个别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埋下信访稳定隐患;更有甚者,夹带个人私利和恩怨,标准上“优亲厚友”,操作上“夹灰卷口”。
“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以上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下决心坚决整治,势必会妨碍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和动迁拆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力度和深度
开展两个领域专项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牵扯的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相关部门一定要科学分工、通力合作,紧盯重点、精准发力,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具体工作。
一要突出“五个重点”,严加监管不放松。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制度,规范报建程序,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砂石资源、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监管,完善砂石及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综合监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质量与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明确“两个责任”,严格履职不懈怠。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专项治理的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要加强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衔接机制。要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注意查找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风险点,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今后一旦查出工程建设有问题,主要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具体分管领导和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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