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相关规定,大力提升社会各类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根据xxx局“大培训”工作要求和总队继续开展2023年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工作要求,今年我支队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各层面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全市对各类人员培训人数不低于5万人。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市xx局成立全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任务
    (一)培训范围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2.公共场所个体业主;
    3.建设工程和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4.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
    6.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7.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8.按照《省消防条例》规定其他根据需要应参训的人员;
    9.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管消防工作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
    11.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12.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13.电工、保安人员,学校教师、学生,已注册的消防志愿者。
    (二)培训数量
    1.《省消防条例》规定的人员(培训范围第1至8项)全年培训总数不低于2万人:各大队(镜泊湖大队除外)全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0人。
    2.列入“大培训”范围的人员(培训范围第9至13项)全年培训总数不低于3万人:各大队(镜泊湖大队除外)全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0人。
    培训范围第1至8项由支队组成讲师团组织培训(培训方案另行下发)。培训范围第9至13项由各大队自行组织系统集中培训。
    (三)任务安排
    1.2023年3月底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向本地公安机关汇报培训计划,4月底前,提请党委、政府在行政学院、党校培训和各种会议开设消防课,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培训内容。对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管消防工作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三委”(村支部委员会、居民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
2.5月至6月底前,一是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率要达到50%以上;二是协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本地保安培训机构对保安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重点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三是依托省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和技能鉴定站,组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保证20%以上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四是结合省消防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省电(气)焊施工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提请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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