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6月6日,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民事审判庭庭长罗某、该县某基层法庭庭长李某、书记员何某等4人商议前往青海省送达相关文书。得知刘某等人准备出差的消息后,与刘某同办公室的张某表示希望一同前往。经过该县法院院长的批准,2019年6月11日,刘某等5人出发前往青海省***市。然而,他们在6月13日到达***市后,并未找到被告人,于是决定前往B市继续寻找。在B市期间,张某提议完成公务后在青海游玩几天,刘某等人同意了这个提议。为了不引起注意,刘某等人与在B市的酒店商量,使用何某的公务卡刷了4天的房费,以便报销。然而,实际上他们只住了一个晚上,酒店将多刷的3天房费4176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了刘某等人。6月15日至18日,刘某等5人租车自驾游览了茶卡盐湖、祁连雪山、青海湖等景点。6月19日,刘某等人返回。随后,刘某等人在单位报销了差旅费用,违规多报销了绕道旅游产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车辆补助等,共计10234元。此外,李某还有其他违纪行为。鉴于刘某等人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且态度较好,2020年6月,刘某、张某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受到了记过处分,何某、罗某受到了诫勉问责处理。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2021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建设,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根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决策部署,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特发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加强党内纪律建设,加强党的纪律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根据党章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模范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和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处分,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安排,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违反党的纪律,不得擅自离职、辞职或者退党。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
第六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教育,提高党的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纪 律 处 分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违纪情节和性质的不同,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员干部在党的纪律处分期间,应当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进行思想改造,认真检查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争取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做一个合格的党员。
第十条 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应当按照组织的要求进行整改,积极配合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纪律处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积极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素质,争取重新做一个合格的党员。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安排,服从组织决定,不得擅自离职、辞职或者退党。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教育,提高党的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处分,按照纪律处分决定的要求,积极改正错误,争取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做一个合格的党员。
第三章 纪 律 处 分 的 程 序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按照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有权提供证据和辩护,有权申请听证。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有权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对于涉及以下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情节较重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公款旅游为名或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借口进行变相公款旅游的情况;
(二)调整公务行程,顺便进行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顺便进行旅游的。
对于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政务纪律,保障公共利益。该法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
根据该法,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将会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权利保障措施,确保公职人员在受到处分前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促使公职人员严守职责,恪守法律法规,还能够提高政务效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同时,该法也为公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更加规范和自律。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推动政府机构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些行为的处理措施。如果有人进行了以下行为之一,并且情节较重,将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将会被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违反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私自使用公款进行消费的。
《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是湖南省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决策部署,加强党政机关节约使用资源、反对浪费行为而制定的具体办法。该办法旨在推动党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节约意识,加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办法的规定,湖南省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节约措施和目标,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他们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办法还要求党政机关要加强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使用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差旅费、会议费等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管理,严格控制公车配备数量,推行公车制度改革,提高公车使用效率。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通过实施《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的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行政效能,为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差旅的人数和天数,严禁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的名义进行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没有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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