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关公文格式调研报告
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办公自动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公文作用,维护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条件。标准、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公文的撰拟和制作,也有利于公文的处理和管理,对于归档和查阅利用也具有积极作用。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对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规范公文格式,提高公文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一些公文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去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公文格式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能,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公文格式中常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一)发文字号标准不规范。发文字号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分类存档、方便查阅。它具有特别的区分意义,一旦设置就具有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唯一性和独有性。《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把机关的简称直接作为机关代字使用,致使文号太长。联合行文时,出现几个发文字号。有的单位发文字号的年份圆括号“()”括入,而不是用规范的六角括号“〔〕”。对于字号和字体,有的用小3号有的用小标宋体字,有的用楷体,也有的用黑体。一些公文违反发文字号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的规定,出现“×发〔×〕OO×发”、“×发〔×〕第×号”等不规范格式。
(二)公文标题不规范。按照《条例》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有些单位不规范的做法是:一是标题中标明发文机关;二是标题滥用符号。标题中使用了多种标点符号,较多的是使用逗号、顿号和书名号等。
(三)引用文号不规范。《条例》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按要求,引有公文一是要准确,不能随意简化;二是要完整。并注意排列顺序。但有些单位公文中,将其前后倒置。有的先引文号后引标题,有的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有的只引标题不引文号。书写使用应当注意必须将“发文字号”要素用圆括号括入,以标注的形式出现。例如,“据×办发〔20×〕12号文《关于×的通知》”,其引用文号的方法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正确的引用方式应为“据《关于×的通知》(×办发〔20×〕12号)”。
(四)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规范的结构层次序数要求,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而在使用中常出现的问题:一是层次顺序颠倒,即下位序数与上位序数倒置。二是层次跳成(一)、“1、”等。
(五)成文日期标识不规范。常出现的问题:一是未有汉字将年、月、日标全,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年份,如把成文日期标成“2o×”年2月1日”,或把“O”写为“0”或“零”,或将“二五年”写成“×年”等。三是标注位置太低或太高,以至于印章距正文太远或盖压正文。四是把拟文日期作为成文日期。五是把修改日期或送签日期作为成文日期。六是联合行文以主办机关签发日期作为成文日期。
(六)印章加盖不规范。印章是公文制发机关对公文负责的凭证,必须规范使用,便常出现不规范现象;一是不加盖印章。按规定,行政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必须加盖印章,而有的正式公文就不盖印。二是印章盖得不符合要求,有的歪斜,有的盖在正文上。三是印章未居中下压成文时间,盖印距正文太远。四是在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落款处署制发机关名称,并把印章盖在公文制发机关名称的位置上。
(七)附件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附件和正文间隔或大或小,附件顶格标识。二是把被批转、转发、印发和的内容,作为附件处理。三是附件说明与附件的标题不一致,有的附件的序号使用汉语数字标识,附件名称后加标点符号。五是附件跟附注区分不清,在印发文件时不管是附件还是附注全当作附件,导致关系的确认错误。
(八)附注标注不规范。附注主要用以注释和说明公文中在其他区域不便说明的各种事项。大多数单位对这个格式内容不了解,因而用起来常常放在正文后。按照要求应在成立日期下一行空2个字加括号标此项。
(九)抄送机关标识域不规范。抄送机关标识域用来标识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但有些机关公文已主送上级机关,又同时抄送该部门的领导。在抄送标识域内常出现“抄报”,顶格标识“抄送”,回行时与“抄送”对齐,最后一个名称后不加句号等不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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