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讲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在全国上下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班子成员将带头到各学校开展思政课宣讲。关于思政课,***总书记强调,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上好思政课,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结合教育工作实际,今天的思政课,我想就围绕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各位共同交流学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不良因素交织重叠,对青少年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产生了较大危害。2023年6月份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指出,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位居前5位的分别是盗窃罪20966人、聚众斗殴罪9677人、强奸罪9122人、抢劫罪6983人、寻衅滋事罪6190人,占比达67.4%,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审结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人数分别为236人、3001人、5474人,2022年较2021年同比上升82.41%。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其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遏止,将会成为影响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的“毒瘤”。
   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
   说到青少年犯罪,那我们就得先了解什么是青少年。“青少年”即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少年”指人10—15、16周岁的年龄段;“青年”指人15、16—30周岁的年龄段。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从刑事法学观点给青少年犯罪下定义,具体指14—25周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是从犯罪学观点下给青少年犯罪下定义,具体指6—25周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综合概括,青少年犯罪是指10—25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类型
   (一)冲动型。青少年由于心理发育上的不成熟,遇事欠缺冷静,不懂得认真思考,从而做出伤害他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某地中学有两个学生因小事争吵,同学***遭到辱骂之后失去理智,掏出铅笔刀刺向同学B,导致B被刺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犯下弥天大案后被判无期,一时冲动便毁了两个家庭。
   (二)无知型。这类青少年思想单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即使犯了罪,也不知道后果严重,行为上随心所欲、不计后果。比如,李某骑车与人相撞后,因要求对方赔偿未能得逞,就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并不觉得个人行为是违法的。还有的持刀具恐吓他人索要财物,认为只要数额不大无所谓。
   (三)报复型。有的青少年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自认为受到了伤害之后,便采取报复手段“挽回脸面”,这类青少年报复心强烈,以“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为“信条”,伺机犯罪。某地曾发生一例高中学生刺伤其小学班主任的案例,凶犯认为自己受到了班主任的不公平对待,所以在事隔5年之后还怀恨在心,拿利刃在街头公然实施报复。
   (四)从属型。这类青少年罪犯由于社会阅历少,头脑简单、为人单纯,性格偏向软弱,容易受人教唆,任人摆布。即使明知是犯罪,明知是损人害己,也会抱着所谓的“哥们儿义气”死心塌地追随到底。这类青少年往往持着“甘愿为赏识自己、帮助栽培自己的人献身”的信念,通过协助犯罪,进而感受到所谓的“个人价值”,实现了“个人理想”,即使犯罪落网也死心不改、执迷不悟。
   (五)团伙型。这是目前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模式,团伙犯罪一大特征就是人数众多,目标清晰,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而且具有专业度高、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的特点。随着时代发展,犯罪团伙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以此实施专业化、大规模、高智商的团伙犯罪。某地曾破获一起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成员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采用专业汽车解码器在大型停车场实施盗窃,公安机关历时半年艰苦奋战、跨省追捕,最终破获盗窃案。还有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不少犯罪分子都是拥有高学历的大学生,这种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手法专业、隐蔽性强,侦查难度之大。
   三、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1年9月,17岁的赵某办理储蓄型银行卡后,有人告诉其只要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就可以按照比例获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在利益诱惑下,赵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山东省曲阜市18岁少年孙某在办理银行卡后,听说了一条“发财之道”,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使用,“卡主”可以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于是从2021年6月开始,孙某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转账使用。短短6个月时间里,银行卡交易流水达388万余元。同时,孙某还将从朋友处收来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转账帮助并从中获利。
   (二)校园欺凌案件
   近年来,网上曝光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在山西襄垣某学校,一女生因怀疑另一女生传闲话,与4名同学在学校厕所对其掌掴,受害女生被抽到嘴角流血,还要赔笑脸;在重庆奉节某学校,一女生被多名女生围殴、辱骂、狂扇耳光,还有人在一旁拍视频大笑;在海南临高某学校,16岁受害女生被一群女生拳打脚踢后哭泣求饶,最终造成耳膜穿孔。
   (三)吸食毒品案件
   长沙某中学高中生吴某在父母和邻居眼中,一直是个乖孩子。在其16岁生日时,同好友、同学齐聚贺龙体育馆附近一酒吧内,经过一番唱歌跳舞、喝酒嬉戏后,有人提出这种玩法不刺激,要买点K粉、摇头丸来助兴,于是,13名少年男女凑了数百元,从一名经常出没于酒吧的贩毒人员王某手中,购买K粉和摇头丸吸食,他们吞云吐雾、摇头晃脑至凌晨时分,长沙公安分局缉毒中队刑警来到该酒吧清查,在包间内当场缴获“K粉”5小包、摇头丸10粒。遂将在场的10多人带回调查,并做快速尿液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四)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上升为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造成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五)涉众型暴力犯罪案件。小唐与小姚因琐事在网吧发生口角后,电话“摇人”约架,斗殴过程中,小姚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持木棒、铁楸殴打等方式殴打对方后,按计划逃跑。小姚一方的小刘随即起身追击,途中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逃走时摔倒的小姚刺伤,致其腰部3处软组织创口,左侧胸腔穿透,呈胸腔开放性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四、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突发性、偶发性犯罪。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加之心理发展不成熟,行事较为冲动,往往意气用事,做事情不考虑后果,一言不合就挥拳相向。某市曾发生一例学生在校门口拿圆规刺伤同学的案例,原因竟然是凶手觉得受害者“不顺眼”。像这类犯罪动机单纯,缺少预谋,带有盲目性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难以预料。
   (二)共同性、团伙性犯罪。由于青少年年龄小,个人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不足,依赖性较强,所以就容易形成“小团体”,共同协助、相互壮胆,一起实施犯罪。比如某地抓获的“天鹰教”,就是5个流浪少年组成的盗窃团伙,在两个多月时间里集体商量、分工合作,实施入室盗窃10多起。团伙作案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流,具有流动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
   (三)成人化、低龄化犯罪。这是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让公安部门面临了新的考验。成人化,体现在犯罪手段熟练、经验丰富;低龄化,体现了少年犯罪趋于儿童化,越来越多的少年成为犯罪主力军。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很多14岁左右的少年,已经是“犯案累累”,作案经验丰富。某地曾经破获了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主犯任某年仅15岁,但已经盗窃摩托车100多台,他可以在12秒钟内把所谓的“防盗锁”顺利打开,作案手法极其老练。
(四)严重性、凶残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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