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是1932年10月17日江西省兴国县第四税务委员会出具给永丰区社背乡刘昌泮和刘昌沺的《征收土地税收据》。毛边纸,铅印,票幅约为:8×17cm。
有意思的是二户人家均为四人,当年平均收得乾谷四石九斗,按税则应纳5%之乾谷,即应纳税谷九斗八升。但因二户人家均为红军家属,故票头上加盖了一个“兴国县永丰区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务委员会”椭圆形印章,并在上面加上“红军家属全免”字样。经办人卢久远。
收藏人还喜欢连号。该二张即是:288095和288096。虽经沧桑,品相也还是一流。
当年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苏维埃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主要有:
1、1931年11月出台《红军家属优待条例》,共18条。其中“第6条:红军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之一切捐税。”“第7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家属所居住国家房屋,免纳租金。”“第11条:红军在服务期间,子弟读书免纳一切费用。”“第16条,凡红军战士,在战争牺牲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须照下列抚恤之……”第17条,凡红军死亡或残废者,其家属优待办法如下……”。
《红军家属优待条例》——《红色中华》1932.1.13第5期5版
2、1932年1月27日颁发《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共19条。
《临时中央政府训令第九号–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红色中华》1932.2.10第九期第10版
3、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通过《红军抚恤条例》共14条①。
4、1932年4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土地法、红军优待条例和劳动法有关条文解释》说富农参加红军,优待范围“仅限于他妻子和父母,旁人都不能享受”②。
5、1934年8月1日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就红军及其家属的免税问题共有15点③。更加具体化,更便于操作。
此外,还会经常检查实行优待红军的条例及其办法。“如发现各级政府不执行优待红军条例,得向法庭提起控告,按反革命一样来处罚,是检查优待红军条例,各级工农检察部应负的责任”④。
收据留给我们后人思考或有所启示的是:既然全免,为何还要填写收据呢?如今税务部门给予某项税收减免,也出示相关凭证吗?当年国家为其家属免税留有“凭证”,他为国家奉献了生命的“凭证”,如今还在吗?
注:
①《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军事系统10)p1246
②《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p230
③《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8)p1696
④《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p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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