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局基层科批准。
    九、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承包经营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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