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各县委部门、县直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况,现要求如下。

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经审批同意。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允许1名,最多2名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超过63岁不再推荐提名。

四、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已兼职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领导干部退休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为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六、在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列支工作经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见附件1)。

七、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职或不担任现职未办理退休的领导干部需将本人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填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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