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居住管理办法材料汇编
(5篇)
第一篇:外籍人员居住管理办法
外籍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一、教学管理
第一条 我校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主要应由所聘系部负责,外事办和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给予协助。所聘系部为外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外教一旦接受聘请并签署合同后即与所聘系部产生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承担应尽的责任。
第三条 外籍教师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
第四条 外籍语言教学人员的教学,以培养外语专业及合作项目办学项目和提高全院的外语水平为主,提高我校的整体外语水平。
第五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4-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16节课。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的同意。外教如有超工作量,可按学校规定或合同规定给予超课时费。
第六条 外籍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教务处负责审定。外籍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七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由相应的教学院系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部统一管理,外籍教师教学遵守我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免造成教学事故。
第八条 外籍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缺课。如有特殊情况调课或停课,须提前一周向外事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因病不能上课,应事先通知所在系部领导,委托教学秘书填写调课申请单;病愈后应及时补课。
第九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课,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情况,如不能及时提交请假单,应先电话告知外事办;病愈后再凭病历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事假情况,需向外事办提交请假申请表,外事办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讲,外籍教师不应在学期当中请假,除非有充足的理
由,例如家庭事故、用人单位要求的公差等。如果在学期中外籍教师被其它的大学邀请去进行讲座,外籍教师需向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出示官方邀请函,一般在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才能准许请假。
第十条 外籍教师可以参加我校有关的教学方面的会议。所在系部应向外籍教师介绍学校和系部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但教学上允许外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给予解释。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的教学评价。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外教每学期末应有教学工作小结。每学年末应有教学工作总结,呈报所在系部,转呈校主管教学的领导,并留外事办备份。
第十四条 学校或聘外系部如有大型活动,应邀请外教参加,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师。
第十五条 学校内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教见面,应事先与外教约定。
第十六条 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部门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应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故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校外事办和学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我校师生与外籍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师,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师中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外籍专家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受聘教学人员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聘系部和外事办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星期。
二、教学评估办法
第一条 外事办责制定外籍教师的教学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进行相关解释。外籍教师的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学期末总评价两部分。
第二条 日常评价组成员以外事办职员为主,并吸纳负责外籍教师事务的教务秘书,公共英语教学部秘书以及国际交流学院教师。
日常评价人听取外籍教师的课程,并认真填写外籍教师听课记录表,完成后交回外事办(记录表请见外教日常听课记录表)。
针对每个外籍教师的日常评价每月至少进行两次,每次不少于一个课时。 日常评价组成员还应尽量参与外籍教师的每次课外活动,如英语角、讲座等,并作出相应的评价(评估表请见河北金融学院外籍教师课外活动评估表)。
第三条 期末总评价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 期末总评价是建立在总结分析该学期日常评价数据的基础上,分为教学特点和方法、教学态度和效果、课外活动参与情况、教学事故四个方面,最高分为8分,最低分为0分。
期末总评价还将参考教务部所提供的学生对外籍教师进行的测评数据(测评表请见河北金融学院教学评估学生测评表)。
作为期末总评价的结果,对每一位外籍教师的期末教学总评价表将会以中英文两个版本的形式给出。英文给外籍教师,中文供学院内部使用和备查。
第四条 综合评估分未达到2分者将视为不合格。在一学年两次评估中,一次不合格者,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将给予警告;两次均不合格者,我院将考虑不再续聘。
第五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将授予每学期评估得分前三名的外籍教师“优秀外籍教师”称号,并推荐参与学院优秀教师的评比,获得“学院优秀教师”称号者,即可与中国籍优秀教师一起接受表彰及物质奖励。
三、住宿管理
第一条 外教住在学院公寓内。外事办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第二条 外教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第三条 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第四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组织任何大型聚会,公寓内如需进行小范围娱乐活动必须在十点之前结束。
第五条 学生不能随意进出外教公寓,来访者须交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护照等)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 第六条 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
第七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不得在墙面粘贴任何物品,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八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外教外出或在外留宿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外事办说明去向、事由和拟定返回时间。返回后需在12小时内向外事办登记外出住宿地点并出示车票凭证。如过超过拟定时间返校,需提前电话通知。如发现外出未报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将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由外教自付。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外教需提交本学期内外出活动报告包括(出行时间、出行事由、在外居住具体地点)。
第十一条 寒暑假放假前需办理离宿手续,打扫公寓卫生,整理好个人物品。不得在公寓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外教如需出境需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外事办,并说明预离境时间、事由。
第二篇:外籍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外籍人员在公司就业的管理,确保外籍人员在公司正常工作、生活及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范围内签定工作合同的外籍工作人员。
第二条:外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外籍人员入境进入公司后立即与公司外管联络员联系,进行入住登记,外管联络员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外籍人员进入公司后必须及时进行体检,确定不得携带任何传染性疾病。
第五条:外籍人员如果未办理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必须积极配合外管联络员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外管联络员负责办理相关证件。
第六条:如果未能及时相关手续,根据事实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籍人员未能及时提报相关材料,入住登记等,造成事故的,由该外国人对延期办理负责;外管联络员在外籍人员填报相关材料后情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外管联络员对延期办理负责。
第七条:外籍人员如有出境情况须提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外管联络员进行登记。
第八条:外籍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公司相应规定处罚。
第九条:外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如外籍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籍人员须及时交还就业证和居留证等有关证件,由外管联络员及时报告相关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出境手续。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第三篇: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
—1— 各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学校的前期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申请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以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
(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
(八)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应当将齐全的申报材料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筹设学校,应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2—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培养目标、招生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七)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机构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九)自然人举办者还须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十)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3—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予以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九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章程;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六)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近5年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最高学历或学位证明,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七)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
(八)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职称、在京合法 —4— 居住证明等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
(九)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
(十一)所在区教育委员会的意见函;
(十二)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
(一)至
(九)项和第九条第
(四)项、
(八)至
(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如来写作网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如来写作网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5— 第十四条 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市相关部门进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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